办事指南

1、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程序:
凡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阆机构及其中方职员,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驻阆机构及其职工均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时需提供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的证件(复印件)或其他核准证件;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开户银行户名及基本帐号;企业法人与劳动者签订,并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处验证的劳动合同书;上级主管部门下发成立该企业的文件批复(复印件);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2、自谋职业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程序:
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出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件和相关资料(《身份证》、《户口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四川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登记卡》、《四川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3、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程序:
企业或职工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书和《职工因工残废证》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费支付审批表》,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企业签署意见、盖单位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到社保局审批后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4、企业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程序:
女职工生育享受正常产假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年满24周岁以后生育的增加产假20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时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产假42天。女职工生育生育医药费、产假工资等费用。凡产后3个月, 经县、市、区爱婴医院鉴定实行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职工如在本企业破产之日起280天内生育的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局直接支付给本人。
5、个人帐户的建立、转移、终止: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其中: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由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从业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基金;从业人员跨省或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还应当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从业人员在退休、死亡、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到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 选择一次性支付的,在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后,终止其个人帐户。
6、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承办程序
参统企业职工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退休审批表连同本人档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待遇的审批核发。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并可从退休后的次年起,享受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政策。社保局为其办理退休证、年检证、基本情况信息表,并录入退休人员信息库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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